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废弃化学品处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94)(以下简称化处标委)的宗旨是贯彻改革、开放政策,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学发展的需要,促进我国废弃化学品处理处置标准化工作的迅速发展,紧密结合我国废弃化学品处理处置实际情况,认真研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把国内、国际标准化工作结合起来,加速废弃化学品处理处置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废弃化学品处理处置标准化体系,进一步提高我国废弃化学品处理处置水平。
第三条 化处标委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是从事全国性废弃化学品处理处置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废弃化学品处置专业标准化的技术归口工作,并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国内对口工作。
第四条 化处标委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管,委托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代管。化处标委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接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的工作指导。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并提出有关废弃化学品处理处置专业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六条 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原则,以及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制定和完善本专业的标准体系表。提出制修订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批准的计划,组织废弃化学品处理处置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标准化有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 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定期复查本专业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提出修订、补充、废止或继续执行的意见。
第九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解释工作;收集对标准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担负本专业标准化成果的审核,并提出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的国内对口技术业务工作。
(一)根据本专业的国外标准化发展动态及国内工作成果,审议我国拟向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委员会提出的标准草案及工作建议。
(二)负责国际标准中译本的审查和汇编工作。
(三)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进行的技术交流和相关的国际会议。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标准水平评价工作,承担本专业内项目的标准审查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在完成上述任务前提下,化处标委可面向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本专业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审查、宣讲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委托办理的与废弃化学品处理处置专业标准化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化处标委由下列四方面科技人员组成:
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的代表;
废弃物处理企业和化工企业的代表;
环境监测站的代表;
(四)化学品安全和监督检验的代表。
化处标委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对本专业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现仍从事与本专业有关的工作,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对本专业确有专长的可适当放宽职称要求)的科技人员。
第十五条 化处标委的委员由有关部门推荐,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报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后聘任,并颁发聘书。委员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六条 化处标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化处标委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秘书2名。
第十七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为发挥化处标委的作用和提高工作效率,加速标准制修订速度,确保各项工作按计划完成。对全体委员提出以下要求:
(一)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的工作,按时参加化处标委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请假。连续两次无故缺席者,或经常不能参加化处标委活动及因工作调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秘书处提出报告,经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后报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解聘。
(二)委员应按秘书处要求的期限,及时返回标准审查意见。为鼓励委员对此项工作的支持,秘书处对坚持按时认真返回意见的委员将请示主任委员同意后,给予通报表扬或适当奖励。
委员在标委会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化处标委的资料和文件。委员所在单位应按时缴纳信息、资料等费用。委员所在单位每年交纳信息、资料等费用3000元。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化处标委可聘请少数有声望的专家、学者任顾问委员。
第十九条 化处标委可设观察成员。观察成员由与化处标委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由化处标委批准。观察成员人数不限。
观察成员的代表受邀请时,可列席化处标委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与有关标准的起草和讨论,但无表决权。观察成员有权获得化处标委的资料和文件。
第二十条 观察成员每年应按时向化处标委交纳信息、资料费2000元。
第二十一条 正、副主任委员
由委员中产生。产生方式由上级主管部门汇同有关单位协商提名,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聘任。
正、副主任委员主持化处标委年会,负责标准的审查签署。委员会年会闭会期间,负责对重要问题决策,化处标委日常工作由秘书处所在单位主任委员处理。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
秘书处设在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秘书处在化处标委年会闭会期间,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化处标委日常工作。
秘书处亦同时接受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的行政领导,秘书处工作应纳入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的工作计划,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秘书处人员由所在单位有关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中选派。秘书长由秘书处所在单位提名,与正、副主任协商,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后聘任。秘书处其他成员由挂靠单位商量决定,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上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代表作联络员。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组
根据每项新标准编制的需要,成立临时性的标准编制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化处标委中科研、废弃物处理、高校的委员单位提出,报化处标委确定。非化处标委成员,如有积极性及合适人选,也可担任工作组组长。工作组全面负责该项标准编制工作,并应经常与秘书处联系,汇报标准进展情况。该标准任务完成后,工作组即行撤消。
第二十四条 化处标委一届任期为5年。换届工作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进行。换届方案由化处标委秘书处提出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二条 化处标委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二)委员和通讯成员交纳的费用;
(三)挂靠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对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四)技术咨询及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四条 经费开支
(一)化处标委会议等活动费;
(二)向委员和通讯成员及有关单位提供资料所需费用;
(三)编、著、译、校、审标准资料的报酬及奖励等;
(四)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经费;
(五)条件许可时,对制修订标准提供补助。
第三十五条 化处标委经费预算计划由秘书处提出,经化处标委审查后由秘书处具体执行。秘书处每年向化处标委提交经费预算计划及上一年度的经费开支决算报告,由化处标委年会审查通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为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加强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鼓励任何个人、团体、单位向本化处标委提供废弃化学品处理处置专业标准草案或改进工作的建议,对于生产中确有显著经济效果的标准,由化处标委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 化处标委在国内代号为 SAC/TC294。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化处标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化处标委全体委员通过之日起,报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