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税函[2001]1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 税控装置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了做好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的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下 发了《关于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按转税控装置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59号)。考虑到石油、 石化集团将加快实施所属加油站IC卡缴费系统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解决税控装置与IC卡缴费系统的兼容 问题,有利于两大集团改进行业管理,增强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在总结前阶段安装税控 装置经验基础上,现就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可在已取防爆、计量和税控功能合格证的税控装置产品中选型,也可采取 已取得税控燃油加油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生产厂家改造自己原生产的非税控加有机的方式,由省石油、 石化公司与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生产厂家签订货售后服务合同;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的要求,自行组织其所属加油站税控装置的安装和改造;对已经安装的,不再重新选型,但需经国家 防爆检测单位检测合格。税控装置存在的其它问题,将另行研究解决。对已经接近报废年限的加油机,在 2001年内,可直接以税控加油机进行更换。

二、 石油、石化集团加油站已安装IC卡缴费系统的,可暂不安装税控装置;石油、石化集团在2001年内, 可各选2至个省市进行IC卡缴费系统改造试点。改造试点必须取得防爆、计量河税控功能检测合格方可实施。

三、 税控加油机生产厂家对自己原生产的废税控加油计进行改造,必须符合防爆`计量和税控功能,以免 税孔初始化的要求。税控加油机生产厂家应将集中有代表型的改造样品和改造方案送国家防爆检测单位进 行检测和认可。防爆改造检验应按照GB3836《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 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156《小型市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灾取得防爆合格 证和认可后,将改造方案和样机一并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计量和税 控功能的检测。检测机构应参照JJF1056-1998和JJF1060-1999对送检样机进行检测,其中最小流量 (0.2max)下示值误差的准确度为±0.5%。检测机构对通过检测的,要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和改造方案认可 报告,并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改造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 做好防爆安全和验收工作
(一) 加油机的防爆问题是关系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大事,必须慎之又慎。各级税务机关和技术监督 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抓好防爆安全工作。安装和改造单位在安装税控装置和实施加油机改 造时,必须严格按照《燃油加油机税控装置现场安装注意事项既有关要求的通知》(质技监量函 [1999]029号)和《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实施办法》(见附件)进行。在计量检定和 税控初始化前必须通过整机防爆性能检验。整机防爆性能检验由负责改造的单位聘用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 的具有防爆检验资格的人员承担。检验合格的,由改造单位报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机构组织抽查。通过抽查的,在加油机上张贴防爆检验合格标志。
(二) 对已经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整机防爆检测,应按照《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 验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由税控装置生产厂家将几种有代表性的加油机安装方案送防爆检测机构审查, 并在每个省市确定几个安装示范点。改造的加油机经防爆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防准进行抽查和验收。
(三) 对通过检定的和检测的燃油加油机及税控装置,实行铅(签)封。税务机关要按税控初始化 的要求对加油机和税控装置实施初始化。安装工作结束后,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成联合验收小 组,对安装的税控装置和改造的加油机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四) 考虑到石油石化集团所属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实施需要一段准备时间, 因此,全国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结束期限延长至2001年10月1日。安装工作的总结于2001年12月31日 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燃油加油机税控改造整机防爆检验工作的实施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200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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